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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251事件”:应调查是否存在报假案、作伪证和诬告陷害

时间:2019-12-02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华为“251事件”:应调查是否存在报假案、作伪证和诬告陷害(1)

一笔约30万元的离职补偿款,换来251天的牢狱之灾,对华为前员工李洪元来说,过去的251天时间不啻为一场噩梦。日前,李洪元收到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10万元的国家赔偿,本案在社交平台持续发酵。

2018年1月,在华为公司供职十余年的李洪元被劝退离职,在谈妥离职补偿后,3月8日,李洪元收到公司通过部门秘书个人银行账户转来的约30万元,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12月16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案由先后包括“涉嫌职务侵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和“涉嫌敲诈勒索”。在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

所幸对李洪元的刑事追究在检察院这里就告一段落,使得251天的羁押期限没有再继续。应当说,检察监督在案件及时纠错问题上所扮演的角色举足轻重,无论是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还是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都说明了制度层面对侦查行为监督的有效性。当然,本案的关键性证据还在于,离职谈判期间当事人随时携带的录音笔录下的内容,使得看似已经无法刹车的刑事追责程序发生逆转。

当事人获释,并收到法定的国家赔偿,意味着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层面本案终于告一段落,但舆论对本案的忧虑却显然不止于此。公众担心和不解的可能是,一次正常的人事变动、离职解约,为什么会升级成为一次刑事追究?在职期间曾有内部举报举动的李洪元,是否因此被当初所在部门恶意构陷?普通的人事离职,有能力、有意识保存证据难道要成为个人自保的必备技能?

本案的发端,包括造成后续国家赔偿的成本支出以及可能的错案责任追究,都源于企业的刑事报案,包括报案人讲述、证人证言的提供在已有错案结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彻查和追究相关人员报假案、作伪证甚至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界面新闻报道中提及,此前作证称遭敲诈勒索的证人何某在今年7月改口。刑事追责程序为企业和个人所裹挟,不仅使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被侵害,而且让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付出代价。从可能的报假案到做伪证、诬告陷害,涉事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不能一直沉默以对,必须给公众一个交待,这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与自觉。而国家机关对此亦须继续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出必要的惩罚。

回到李洪元被劝退离职的动因,舆论怀疑其因企业内部举报被打击报复,企业如何处理举报事宜属于其内部管理范畴,在当事人离职前后,企业对其举报事项有处理,责任人是否“换个岗位重新任职”同样属于企业自身的管理和决策自由。但如果举报人真的被归咎、被报复,甚至可能被以报假案的方式调动刑事追责程序,就无法用企业内部事务来解释和搪塞了。相关责任人必须受到司法的调查和必要的刑事追究。

“重构想象”是涉事企业近期所推新产品的文宣口号,如此作为导致前员工被羁押251天,究竟想要给公众一个怎样的想象?被羁押251天的李洪元收到国家赔偿和来自检察机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诺,算是司法纠错给出的一个明确说法,但涉事企业在汹涌舆论面前,实不能继续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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