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31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12月30日,小米公司对上述“米家”商标案回应称,小米“米家”商标所保证的绝大部分权益均与此诉讼无关,不影响小米对“米家”商标的使用。本次诉讼结果仅为一审判决,小米还将提起上诉,双方的商标争议仍有待解决。
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杭州中院4月发布的消息,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拥有“米家”注册商标,其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
联安公司起诉主张:它是注册在摄像机等商品上的“MIKA米家”商标权利人。据介绍,联安公司的该10054096号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米家”商标争议联安公司”MIKA米家“商标
对此,2019年12月30日,据杭州中院发布的消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宣判。
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76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767元;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杭州中院还称,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
对于赔偿金额,杭州中院认为需要考虑被控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以及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率。
杭州中院称,对京东方面提交的进货发票中载明的其从小米通讯公司进货时的进货价,与京东网页上销售的侵权商品的销售价作对比,可以计算出京东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利润率约在30%。小米方面除了京东的销售渠道外,销售侵权商品的“小米商城”、天猫“小米官方旗舰店”、“小米之家”均是直营,即由小米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其利润率显然不应低于作为中间商的京东的利润率,据此可以确定小米的利润率不低于30%。
因此,杭州中院称,在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的基础上,排除“小米”的商标、侵权商品实物及其中所含技术等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后,再行确定涉案侵权行为对小米方面利润的贡献率。杭州中院确定小米通讯公司应承担1200万元的赔偿金额,小米科技公司基于其销量占总销量的比例,承担相应部分的连带责任,即对其中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
小米:本次诉讼仅涉及10款产品商标使用争议在12月30日晚的回应中,小米表示,杭州联安所拥有的商标是“MIKA米家”,小米所拥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关组合,小米公司早在2014年8月就对“米家”商标进行了布局,并且从2015年5月开始,小米针对“MIJIA”、圆形及组合还进行了全类别的申请。截至目前,小米公司名下共有140余件“米家”相关商标,近140件“MIJIA”相关商标,覆盖众多品类。
小米的回应还介绍,杭州联安申请注册的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仅核定于第9类,指定报警器、电锁、电线、防盗报警器、扩音器喇叭、录像机、声音报警器、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等商品。
小米表示,本次诉讼中仅仅涉及小米10款产品的商标使用争议,小米的“米家”商标绝大部分权益完全与此无关。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看到,小米公司拥有“米家”在多个品类的注册商标。不过有公司或个人,在部分品类上也注册了“米家”商标,比如平湖米家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就在第12类商品,即婴儿车;手推车;摇篮车(婴儿用)等商品上,注册了“米家”商标。
小米在多个分类注册了米家商标
对于杭州中院认定的30%利润率及其计算方法,小米也表达了反对,称此前已告知法院,2018年报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综合税后净利润低于1%。
“尽管不同品类净利润有所不同,但一审判决中所言30%显然极大背离事实,对此我们深表遗憾及强烈异议。”
小米称,将及时提起上诉,尽快解决双方争议,维护小米自身正当权益。
附:小米公司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