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原神有没有借鉴塞尔达,近日,关于原神是否借鉴了《塞尔达荒野之息》的争议再次引发网友热议。不少人认为,原神在游戏内容和结构上都存在着与《塞尔达荒野之息》相似的地方,而且其中不少元素看上去几乎是照搬过来的。这些以及其他关于原神的抄袭指控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让人们不禁开始思考,到底是借鉴还是剽窃?唯有通过更深入的了解和比较,才能对此有所认识。
原神是否涉嫌抄袭塞尔达荒野之息游戏架构?
一、游戏著作权的常用对比方式一般而言,著作权采用的保护模式的不同,将会导致游戏著作权的侵犯可能性不同。
目前而言现有的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大致有两种:分解型与整体认定为电影作品。
1、分解型
分解型是指将游戏分解为若干个《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元素进行保护,即将游戏分解为类电作品(游戏中的cg动画)、美术作品(游戏人物、npc、场景、物品图标等)、文字作品(计算机的软件代码、文字剧情、台词等)、音乐作品(游戏配乐等)。此外类似于玩法、游戏规则这类属于思想范畴的东西并不能够在《著作权法》中受到保护,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如(2017)沪0115民初23288号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分解型这一保护措施也是我国对于游戏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手段,并且我国做法几乎与国际中的做法完全一致。但是这样产生了一个弊端,主要是在于许多游戏虽然在整体上存在相似性,但是在拆解后对比,会发现侵权部分很少,亦或是不存在侵权。该保护措施并不能够全面地保护游戏的独创性不被侵犯,但是却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具体操作方式可参考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25401号)
2、将游戏整体认定为电影作品
顾名思义,该行为是将一个完整游戏作为电影作品进行保护。在我国这样的保护方式首次出现于(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案件。理论界也对该保护方法持肯定态度。
该保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解型”中将游戏肢解,导致无法整体看待游戏作品所产生的弊端。并且同样是使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客体,不涉及电子游戏单独创设作品类型。但是由于游戏毕竟与电影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地方,因此此种保护依旧无法完全涵盖所有的游戏著作权侵犯问题。
二、《原神》对《塞尔达》的借鉴否存在对著作权的侵害行为由于我国现在司法实践中依旧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使用“分解型”对游戏著作权进行保护,因此对于本问题,在此也是通过“分解型”来进行比较。由于笔者并未有玩过《塞尔达》与《原神》之间的任意一款游戏(主要是因为穷买不起ns和脸黑抽不到内测资格ε(┬┬﹏┬┬)3),因此只能对于网上讨论较多相似部分进行简单分析。为大家提供一个简单的思路。参照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25401号案例中,“分解型”的对比方式,需要将游戏进行解包,并提取成不同类型的元素,并以此来进行严格对比。
著作权侵权的作品对比逻辑为:1、该进行对比部分是否能够作为作品独立出来。2、作为作品之后是属于哪一种作品类型。3、是否存在“接触➕实质性相似”。
1、画风对比
一般而言画风是无法作为独立的作品进行保护的。虽然画面风格会存在相似的情形,但是由于无法形成独立的作品,因此不可能产生侵权的可能性。
2、游戏的玩法
游戏玩法在通说中属于思想的范畴,因此也不能构成作品,既然不存构成作品的可能性,就不会以《著作权法》进行规制。前文也是有提到过,不同的个案情况不同,在有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但是《原神》作为网游,其玩法必然会与《塞尔达》之间存在不同。《塞尔达》的著作权所有人是否会涉及到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也需要到《原神》正式发行之后再进行确认。
3、游戏中的特效是否存在侵权,本文仅仅讨论两个游戏中的火焰特效
在网络中流传的两个游戏作品之中的火焰燃烧效果十分相似,被众多网友以及非专业公众号认定为抄袭的一个铁证。
在(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在著作权法上并不存在视听作品这一作品种类。对视频和动画特效,仅能考虑是否属于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而获得保护。”在网友提出侵权的火焰视频和动画特效,该特效是由一系列画面组成,符合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特征。同时,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虽然必须要有独创性,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创作高度。但是灌木遇火燃烧的特效,笔者认为应当是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游戏中的惯常表达,因此该特效不应当作为作品获得保护。既然不为作品,就不存在侵权。
4、关于游戏界面的侵权认定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及于思想本身,因此,游戏界面的布局作为美术作品的思想的确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但是,该两游戏的界面并非仅由布局构成,而是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
如前所述,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仅要求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而且并没有证据表明《塞尔达》的界面图标作品来源于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该游戏界面中存在的图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两者相似的地方也仅仅在于界面布局上,图标等方面均未有存在任何相似之处。既然不存在图形上的相似,则也不能认为《原神》对于《塞尔达》在此方面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结语虽然《原神》在本文讨论的几个片面并不构成对《塞尔达》著作权方面的侵害,但是由于游戏存在很多细节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笔者是没有掌握也无法掌握的,因此,也不能够就简简单单妄下结论。由于进行分解型对比工作量巨大,笔者在此暂时也仅能就个别几个方面进行比较。最后,希望大家能够理性看待米哈游的借鉴行为。
虽然《原神》和《塞尔达荒野之息》有些相似之处,比如开放世界、物品收集、角色打造等,但这并不能说《原神》就是抄袭《塞尔达荒野之息》。在游戏中,两者还有很多差异和特色,比如丰富的角色故事、唯美的画面魅力、多样化的游戏体验等。我们应该客观看待《原神》,用心体验其中的趣味和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