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30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8月30日,中国的《反垄断法》迎来十周年!
其实,今年也是微软被美国司法部提起垄断诉讼20周年。
1997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在操作系统中捆绑微软的浏览器。两年后,微软赢得了在美国的诉讼,却在日后输掉了在欧洲的反垄断诉讼。
2004年,欧盟裁定微软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要求微软向其竞争对手开放某些技术信息,还责令其去除Windows系统中的媒体播放器!最终,微软在欧洲,只能用同样的价格销售一个没有播放器的系统。直到2013年,这个版本的Windows系统才只卖出了1700份!
当年这份判决,显然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也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中国《反垄断法》十周年之际,有人发出这样的声音:应该对超级网络平台进行反垄断治理!
什么是超级网络平台?其实就是拥有全球十亿级高粘度活跃用户的网络应用与服务平台。这些平台大多在美国和中国,如苹果、谷歌、Facebook、亚马逊、Uber、Airbnb以及中国的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平台。
为何要对超级网络平台进行反垄断治理?这些人给出的理由是:这些平台在各自领域占据着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如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占据超过90%的市场份额,google占据着搜索市场75.8%的市场份额。在中国,淘宝和天猫的市场份额为57.7%;腾讯网易则占据了手游68.46%的市场份额。
不过,近年来新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为全球经济注入了新动力。这时候再简单地拿市场份额来说事,早就过时了!其实早在“3Q大战”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明确: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当中,市场份额这个指标不是绝对的判断标准,也因此并没有支持360的反垄断诉求。
我们应该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开明判定鼓掌,因为一旦司法错误认定,造成的成本是很高的。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以微软在欧洲的例子说明:当年的判决,既伤害了市场竞争,也伤害了消费者。所以,薛兆丰认为,现在这些对超级网络平台进行反垄断治理的声音不合时宜,甚至“莫名其妙”!
正如薛兆丰所说,目前电商领域竞争剧烈,一些占有优势的网络平台,是消费者用脚投票投出来的;而只要它们稍有懈怠,就会失去市场优势。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本身就是消费者最好的保护人,不应该滥用反竞争法来干扰竞争。滥用反竞争法来干扰竞争,反倒会伤害市场竞争,最终为此买单的是广大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