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2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Brill认为,GDPR在改变科技公司处理个人数据的方式方面非常有效。
Brill指出,GDPR已经激励其他一些国家采取类似的规定。她还赞赏自己的公司是“第一家将GDPR核心的数据控制权提供给全球客户,而不仅仅是欧洲客户的公司”。
然而,这种自我监管在Brill看来还不够好。尽管加州和伊利诺斯州等州已经拥有强有力的数据保护法,但Brill认为,美国需要类似于联邦级别的GDPR。
她指出,将于明年生效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则是联邦政策的典范。Brill表示,消费者有权控制自己的信息,公司在收集和使用客户数据方面需要采取更高的问责和透明度,同时新法律也需要有效力。
Brill指出,现行隐私法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在执法方面存在问题。“目前正在制定的法律根本不足以让FTC在当今复杂的数字经济环境下有效保护隐私。”
据了解,当公司违反这些法律时,通常一开始不会被罚款。相反,他们会签署一项同意令,如果他们再次被发现触犯了规定则将要承担惩罚责任。
根据政府问责局的数据,在过去10年里,FTC提交了101项执法行动。然而几乎所有这些都没有民事处罚。相反,它们相当于达成和解协议,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微软并不是唯一一家呼吁联邦监管的大型科技公司。同样强调其强大隐私政策的苹果最近也表示,自我监管的时代已经结束。今年4月,该公司CEO蒂姆·库克在Time 100峰会上表示:“我们都必须在理智上诚实,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并不奏效。技术需要被监管。”